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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鐘 | 晚節不保 他倒在退休前
      發布時間:2020-12-0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紀律檢查室   分享到:
      席傳亮,1958年4月出生,197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原主任。2018年1月,海南省紀委對席傳亮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2019年2月,海南省監委對席傳亮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海南省紀委監委給予席傳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同年12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席傳亮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痛心疾首,悔恨親手斷送了自己的人生!”在留置場所,得知自己被開除黨籍時,有著42年黨齡的席傳亮淚流滿面,悔不當初。

      席傳亮在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15年,從全國先進一步步墜入違紀違法犯罪的深淵,其墮落軌跡教訓深刻、發人深省。

      昔日先進成 “蛀蟲”

      “席傳亮可以說是海南較早的一批‘闖海人’,對海南早期的發展來說是開拓者。”海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人員陳仕龍說。

      席傳亮出生在革命干部家庭,小時候父親因公去世,全靠黨和政府撫恤金養大成人。他從小就立志追隨中國共產黨,18歲就入了黨。1992年,在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處于大開發熱潮時,他作為人才從湖南被引進海南,參與特區建設。席傳亮在省政府采購中心一干就是15年,歷任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主任,通過努力使單位成為全國同行業的先進,個人曾被評為“全國政府采購年度陽光人物”。

      然而,這位昔日的“陽光人物”,在利益面前逐漸淡忘初心、丟掉使命,在僥幸心理影響下逐漸從“陽光”走向“黑暗”。

      “晚節不保,在臨近退休的日子里,違反了黨的紀律,又違法犯罪,根本原因是政治免疫力出了問題,思想出現了偏差,背叛了自己的信仰。”席傳亮在懺悔書中寫道。

      2014年,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成立,席傳亮成為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第一任主任。

      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錯誤思想支配下,為了退休后過上“好日子”,席傳亮動起了“歪心思”、耍起了“小聰明”。

      2015年12月,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決定將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下屬單位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移交給省國資委,并授權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移交事宜。

      在移交過程中,席傳亮發現了“商機”,于是指使2名下屬通過他人掛名代持的方式,成立由他們三人控制的海南某招標服務公司。隨后,席傳亮故意歪曲上級部門的意圖,擅自決定全面停止省機電設備招標中心進口醫療設備和器械集中采購業務,并強行向管理服務對象指定由他實際控制的私營公司“全盤接收”。

      就這樣,席傳亮打著機構改革時間差,一邊拖著不辦理移交手續,一邊濫用職權搶了原屬于機電中心的招標代理業務,自己做起獨家生意。

      “2017年11月,席傳亮以公司名義召開省級醫院設備采購負責人座談會,再次要求各醫院將進口設備采購招標統一委托公司進行代理,不得與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簽訂第三方協議,否則后果自負。”回想起席傳亮當時的蠻橫做法,海南省某醫院負責人記憶猶新,但是為了不得罪他和以后采購工作能順利進行,參會醫院只能按照席傳亮說的做。

      2016年至2018年,省機電中心在席傳亮的操控下一直處于停業狀態,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席傳亮實際控制的公司因此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席傳亮忘記了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成立的初衷,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與之背道而馳,利用手中權力肆意踐踏公平交易原則,嚴重破壞省公共資源交易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公款當成自家“錢袋子”

      翻閱席傳亮的審查調查材料,其違紀違法行為令人瞠目結舌。

      “大到黃金、珠寶首飾,小到化妝品、服飾,甚至連一塊香皂,他也拿到單位報銷。”審查調查人員說,席傳亮把單位公款當成個人“錢袋子”,幾乎把自己家所有開銷都用單位公款報銷。

      從2009年開始至2017年,8年間,席傳亮將其個人及其家人購買的黃金、珠寶首飾、手表,甚至香煙、化妝品、皮包、服飾等個人用品,以辦公用品等名目開具發票,違規在本單位和下屬單位報銷。報銷發票中最大金額上萬元,最小金額31.2元。

      為了方便支取公款,席傳亮還找到商行老板林某,約定以支付6%手續費的形式,委托以辦公用品等名目虛開發票,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報銷共計206.08萬元,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2009年至2017年,席傳亮利用自己一把手的權力,通過上述兩種方式,違規在省政府采購中心、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和下屬單位報銷個人消費和虛開發票,共計331.06萬元。

      欲望的口子一旦打開便一發不可收拾。席傳亮除了眼睛盯著公款,更是把手伸向了工程項目。

      “席傳亮在工作中獨斷專行,基本上是一個人說了算。”席傳亮原單位同事說。

      2013年至2015年,席傳亮幫助商人施某承攬省政府采購中心軟硬件工程和維護項目34個,占項目總數的80%。有些項目之間本無任何關系,席傳亮將其“包裝”為施某已承攬項目的“子項目”或“后續服務項目”,直接發包給施某承接。不僅如此,席傳亮還在資金撥付環節打招呼,甚至在有的工程進度沒有通過驗收或達到預期的情況下,仍要求單位出納撥付項目資金。這些背后都有利益輸送,為了感謝席傳亮的幫助,施某分多次送給席傳亮共計41萬元。

      席傳亮為一己私利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損害人民群眾對黨的信任,在臨近退休時倒在“最后一班崗”上。“自己缺乏政治意識,法制觀念淡薄,虛榮僥幸心理作祟,認為自己快要退休了,關系不大。”席傳亮在懺悔書中為自己的腐敗墮落總結了三個方面的原因。

      欺瞞組織一錯再錯

      “組織對我進行了處分,但還是讓我繼續當主任,不就證明沒什么大事嘛。”其實早在2009年,席傳亮擔任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期間,便因對單位受賄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等問題受到處分。但其不僅不反省自身的錯誤,吸取教訓,感謝組織對他的挽救,反而認為自己可以繼續擔任主任,就是沒有事,過關了。究其原因,就是席傳亮政治意識缺乏,紀法意識淡薄。

      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瞞組織、對抗組織審查調查方面,席傳亮更是將小聰明發揮得淋漓盡致。他對于應該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不報告,對其婚姻狀況和以女兒名義購買的聯排別墅房產情況均未如實向組織報告。

      “如果我被抓進去,剩余的幾萬元未付款你就別想收回!”聽聞組織在調查自己,席傳亮通過各種渠道打聽案情,約見并威脅為其虛開發票的商行老板。即便這樣,席傳亮還是不放心,于是,他又召集單位各科室負責人開會,要求出具申領辦公用品和耗材的虛假證明,以對抗組織審查。

      縱然機關算盡也枉然,這一切千方百計捂蓋子的手段,不但沒有讓席傳亮逃脫黨紀國法的制裁,反而把他推向深淵。

      席傳亮背離初心使命,公私不分,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其行為嚴重破壞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營商環境,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與公信力。面對黨紀國法的嚴懲,席傳亮雖幡然醒悟,然而悔之晚矣。

      量紀量法分析

      經查,席傳亮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席傳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變相公款旅游;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在涉嫌犯罪方面:席傳亮利用職務之便,將個人消費和虛開的發票用公款報銷,在工程項目建設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省機電中心停業注銷,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

      席傳亮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毫無黨性原則,濫權妄為,損公肥私,把公款當成私人“錢袋子”,把公權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2019年7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席傳亮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第四十五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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