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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控股企業)
      發布時間:2019-08-10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實現科學環保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控股企業主體和經營班子成員環境保護責任界定。
       
      第三條 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控股企業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義務。
       
      第四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是本單位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接受集團公司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分管環境保護的領導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全員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二章 控股企業環境保護責任
       
      第七條 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與要求。
       
      第八條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制度,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環境保護工作制度;
       
      (二)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節能減排工作制度;
       
      (五)工業三廢處理與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六)工作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七)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制度;
       
      (八)其他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制度。
       
      第九條 建立專兼職環境保護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環保管理員。
       
      第十條 保證本單位環境保護投入的有效實施。
       
      第十一條 做好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及時消除環境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及時、如實報告環境事故。
       
      第十三條 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承擔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主體責任,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對子公司的環境保護監管責任,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第三章 控股企業領導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五條 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環境保護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制體系;
       
      (二)組織建立專兼職環境保護工作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環保管理員;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環境保護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環境保護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及時消除環境事故隱患;
       
      (七)及時、如實報告環境事故;
       
      (八)組織對本單位子公司實施有效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九)履行國家、陜西省、屬地政府及集團公司其他規定的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六條 控股企業分管環境保護領導的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二)主持本單位日常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執行和日常環境保護措施制定及落實工作;
       
      (三)負責召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分析環境保護形勢,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負責推廣環境保護領域內先進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經驗;
       
      (五)組織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檢查,協調消除環境事故隱患;
       
      (七)組織環境保護教育和培訓;
       
      (八)組織集團公司職權范圍內的環境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領導管理責任;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七條 控股企業分管其他工作領導的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支持配合本單位分管環境保護的領導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二)負責制定分管范圍內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三)監督本單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執行情況;
       
      (四)參與分管范圍內環境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分管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
       
      (六)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環境保護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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